連鎮府〔2016〕111號
關于印發《連州鎮中小河流實行
“河長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鎮屬各大辦、村委會:
《連州鎮中小河流實行“河長制”試行辦法》經我鎮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鎮河長辦反映,聯系電話:6505232。
連州市連州鎮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連州鎮中小河流實行“河長制”試行辦法
為加強我鎮中小河流治理,建立和實施河道長效管護機制,確保治理成果長期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山區五市中小河流試行“河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水建管〔2016〕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一是規范化、制度化管理。以“河長制”管理中小河流,創新舉措、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強化監督,依法有序推動全鎮中小河流管理工作。
二是確保中小河流達到“三潔三提高”(河岸整潔、河面清潔、河流暢潔,河道水質明顯提高、河岸綠化明顯提高、截污能力明顯提高)。有效推進中小河流流域內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維護水生態環境。
三是提升水生態文明建設品質。通過建立完善長效機制,逐步使中小河流流域內的水源地得到有效保護,確保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在強化水文化建設的基礎上,大力提升水生態文明建設品質。
二、河長設置及職責
(一)試行“河長制”的基本原則
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鎮、村領導分別擔任“河長”、“河段長”,負責轄區內中小河流治理、開發、管理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維護水生態、提升水環境、建立長效管護機制等工作。
2、逐條落實、全面覆蓋。河流逐條落實“河長”,鼓勵設立村級“河段長”確保每一條河流都有鎮、村二級“河長”、“河段長”。
3、統籌兼顧、分步實施。結合河流治理情況、所在區域情況及規劃發展需求等,在部分河流先行先試,再逐步推廣。列入《廣東省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實施方案》和《全國重點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中小河流,應在治理任務完成的同時建立“河長制”并全面推廣。
4、長效管理、確保成效。建立完善的長效管理機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穩定的管理經費來源渠道、管理人員和各項管理措施,確保長期發揮效益。
5、公示公開、社會監督。主動公開“河長制”有關信息,定期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河長”、“河段長”名單,在河岸明顯位置豎立“河長”、“河段長”公示牌,標明“河長”、“河段長”職責、河道監督和監督電話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河長”的設置
鎮、村領導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和管轄權限分別擔任“鎮級河長”、“村級河段長”。 “鎮級河長”由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擔任;“村級河段長”由各村黨支部或村委會負責人擔任。
(三)“河長”的職責
1、“鎮級河長”的職責。負責本鎮(鄉)范圍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潔、日常維養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落實轄區內中小河流河道的巡查員、保潔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管護經費;指導、協調、督促轄區“村級河段長”做好相關工作;做好宣傳和公示工作;考核評價“村級河段長”;承接上級河長交辦的事項。
2、“村級河段長”的職責。負責本村范圍內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潔、日常維養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督促落實轄區內中小河流河道村級巡查員、保潔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和使用好管護經費;做好宣傳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級河長、河段長交辦的事項。
三、部門職責
鎮紀委:負責督查考核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對落實“河長制”工作不力的,進行效能追責。
鎮水利所:負責指導監督全鎮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指導監督中小河流水域資源管理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章占用中小河流河道非法采砂行為。
南門、北湖、城南、鎮郊派出所:依法對涉嫌涉水違法犯罪行為打擊處理;嚴厲打擊占河、占灘、占堤岸和破壞水工程設施等中小河流河道違法違規行為。
鎮財政所:負責中小河流“河長制”管理工作相關經費預算、籌集、管理等,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鎮環保所:負責指導、監督中小河流水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污染源執法監管工作。
鎮住建辦:負責指導、監督城鎮范圍內中小河流污水處理管網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農村衛生整治等相關工作。 負責水上運輸船舶、港口碼頭的污染防治。
鎮科農中心:負責指導、監督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在服從河道防洪、排澇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加強河道養殖管理。
鎮林業站:負責指導、監督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水土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設、河道沿岸山體的綠化造林和濕地修復工作。
鎮文化站:負責指導、監督中小河流域內旅游景區旅游場所、設施的潔化、綠化和美化工作。
鎮計生辦:負責指導、監督農村衛生改廁和飲用水衛生監測。
鎮國土資源所:負責指導、監督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對涉河違章建筑進行聯合查處。
鎮宣傳辦:負責河道管理河長制的宣傳報道工作。
鎮社事辦:做好在校學生“懂水、愛水、惜水、護水”等專題教育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我愛中小河流”等志愿活動。
各村委會:負責轄區內河道管理等工作,確保河長制工作落到實處。
四、工作要求
(一)引導農村養殖業有序發展。規模化生豬養殖場應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生豬散養戶應建成污染物處理設施。鼓勵采取沼氣發電和糞便生產有機肥等循環經濟模式,推行生態立體種養或零排放養殖技術,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嚴格控制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引導重要庫區及水源地上游水域消減網箱養殖規模。
(二)從嚴控制工業污染排放。中小河流流域沿岸嚴格控制工業污染物排放。引導支持工業企業實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對污染治理設施或已配套治理設施但不達標的企業,由上級相關部門責令停產、限期治理。同時,將違法排污的污染企業上報工商、金融部門,納入企業信用管理系統。
(三)開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全面清理中小河流水體的漂浮物、垃圾等雜物,建立健全區域內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機制,建立流域周邊保潔制度,設置垃圾收集箱、收集池,配備村莊(社區)環衛專職人員,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開展生活污水治理,明確區域內生活污水的治理方式和完成時限要求,加快鎮污水管網建設,不斷提高污水收集面;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避免直接排放。
(四)保障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逐步取締各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開礦、采砂和各類生產性、經營性排污口,以及一級保護區內與保護水源無關的經營性活動。在各飲用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必要的隔離設施;完善水源保護區周邊和上游的事故多發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護設施。
(五)強化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中小河流飲用水源沿岸一定范圍禁止礦產開采,禁止在河流兩岸1公里范圍修建尾礦庫或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筑垃圾。河段長應組織清理、綠化現有棄渣、棄土場等。禁止砍伐天然闊葉林,大力保護流域范圍內天然植被,鼓勵將流域內的林木劃為生態公益林。加強河流濕地保護,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濕地劃為保護區。
(六)深入開展中小河流河道整治。嚴格中小河流河道岸線內建設管理,在河道岸線內興建投資項目的,必須符合相關規劃,不得擅自縮小水域面積或降低行洪、調蓄能力,不得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禁止非法填河造地,加大“亂截流”的治理力度。從嚴管理河道采砂,依法打擊違法采砂行為,開展中小河流流域河砂開采及利用狀況調查,摸清河砂資源儲量、來砂量規劃開采量和實際開采量,協調上級部門全面清理取締在禁采區開采、無證照開采的違法企業,嚴厲打擊超量開采盜采偷挖河砂等違法行為,確保防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水生態環境。同時,堅持堵疏結合,落實推廣應用機制砂的有關規定,大力推廣機制砂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探索循環使用建筑材料用沙。
(七)開展河道水域岸線登記、河道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確權工作。按照治理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防護標準,加強河道堤岸維修養護、河道清淤及水面保潔管理,保持“河暢、岸固、水清、生態”的治理成效。
(八)加大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深入宣傳“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向廣大群眾宣傳、動員,營造全民監督、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河長制”領導機構。鎮政府村委會分別成立“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由河長任組長,成立“河長制”辦公室,落實相應工作人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加強對廣大群眾的宣傳教育,引導群眾參與中小河流流域內環境治理與保護,不斷完善公眾參與、監督機制,逐步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中小河流治理、管護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積極落實中小河流管護資金。明確各級政府補助標準和資金來源,確保長期穩定投入。根據考核結果的不同檔次,按照補助標準的不同比例以“以獎代補”的補助方式補助到各村委會。補助標準:市級河道每年2萬元/km(連州市區城防工程項目,治理河道長度47.20km)、鎮村級及以下河道每年1萬元/km(已納入省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實施方案。)
(四)加強保護措施。積極探索對中小河流實行標準化管理和社會化管護。經過治理的中小河流應當依法劃定為河砂禁采區并進行公告。依法嚴禁涉河違法活動,強化日常巡查和檢查,嚴厲打擊占河、占灘、占堤岸和破壞水工程設施等河道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監督考核。按照《連州鎮河道“河長制”管理考核辦法》(見附件3)、《連州鎮河道“河長制”管理考核考核評分表》(見附件4)等考核辦法,對各河道“河長”進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道資源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甚至造成嚴重災害事故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年終考評結果將作為各村委會、各有關部門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
六、其它
“河長制”實施的范圍先從已完工的2015年度山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列入全國重點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開始試行,然后隨著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治理的進程逐步全面推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期限暫定為2年。
本辦法由連州鎮河長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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